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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8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志刚与被告刘维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刚,刘维军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183号原告杨志刚,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晋江市梅岭志刚五金配件厂业主。被告刘维军,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刚与被告刘维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刚在本案庭审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维军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文晋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人民陪审员  张维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勤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