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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佳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张玲因与胡晓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玲,胡晓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佳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玲委托代理人高泽峰,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72********,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南县前进社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胡晓冬再审申请人张玲因与被申请人胡晓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佳民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张玲申请再审称,胡晓冬未按合同约定交房租,合同应当解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当撤销。胡晓冬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张玲与胡晓冬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期限自2010年7月30日始至2015年7月30日止。合同仍在有效期限内,如发生纠纷应依据合同约定解决。张玲虽要求解除合同,但由于原审证据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并且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互不认可而无法证明其事实主张。再审申请人张玲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成柏审 判 员  朴金龙代理审判员  赵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武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