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汝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何旭平与邓井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汝民初字第735号原告何某某,男,湖南省汝城县人,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邓某某,女,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湖南省汝城县。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宋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桥生、钟电亮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原告与被告在深圳打工时相识恋爱,2008年5月27日在汝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正月初五生大女儿何某甲,2010年11月生小女儿何某乙。之后,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10年12月离家外出下落不明至今。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婚生两个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未到庭,未应诉。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结婚证,以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经本院审核,该结婚证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和举证,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于2007年11月在深圳打工时相识恋爱,2008年5月27日在汝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月30日生大女孩何某甲,2010年11月13日生小女孩何某乙。两个女孩现随原告在汝城县田庄乡生活。由于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10年12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婚后,原、被告双方未置办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表示抚养两个小孩不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2010年11月,被告生下小女儿后,原、被告双方即因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达三年之久。在庭审调解中,原告坚决不同意与被告和好,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条件,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表示抚养两个小孩不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本院照准。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引起对自己相关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法应予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三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两个小孩何某甲、何某乙随原告抚养生活,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宋智人民陪审员 黄桥生人民陪审员 钟电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