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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晨日贸易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远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晨日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远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商初字第2050号原告连云港晨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云东诸朝南巷**。法定代表人阮韬,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房忠东、胡龙梅,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远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北路东新绿苑****法定代表人许军,公司经理。原告连云港晨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日公司)与被告连云港远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泰担保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明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房忠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远泰担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晨日公司诉称,2009年9月19日,原告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锦云支行签订贷款合同,被告远泰担保公司为原告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原告向被告交纳了30万元保证金。2013年6月27日,原告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欠原告30万元担保保证金未返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远泰担保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3日,原告晨日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锦云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晨日公司向江苏银行锦云支行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被告远泰担保公司为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9年9月24日,原告晨日公司向被告远泰担保公司交纳担保保证金30万元。2009年9月2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担保费36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分别于2010年9月29日、2011年9月21日以新贷还旧贷的形式向江苏银行连云港锦云支行续贷。原告于2010年12月28日向被告支付担保费36000元,于2011年9月29日向被告支付担保费4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按约偿还了银行借款。2013年6月27日,江苏银行连云港锦云支行向被告远泰担保公司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收据、通知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担保与反担保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为原告向银行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作为反担保。在原告偿还了银行借款并支付了相应的担保费用后,被告的担保责任解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交纳的保证金30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远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连云港晨日贸易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明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小惠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