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刑初字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肥东刑初字013号公诉机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4年4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驾驶员,住山东省阳谷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被合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2月16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贵广,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8日9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鲁P×××××(鲁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合肥环城高速公路2公里+400M处,因被告人刘某驾驶不慎,致所驾车辆撞上路边护栏后,翻到高速公路路基下,致车内人员袁某某当场死亡,货物、道路设施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事发后即拨打了报警电话,案发后除保险公司及车主赔偿外,另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四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民事赔偿部分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葛有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宣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