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民一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向阳与赵少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向阳,赵少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一初字第1981号原告赵向阳,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被告赵少革,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红波,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向阳与被告赵少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向阳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向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向阳负担。审 判 长 张振华助理审判员 王帅锋人民陪审员 刘长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