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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民一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向阳与赵少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向阳,赵少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一初字第1981号原告赵向阳,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被告赵少革,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红波,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向阳与被告赵少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向阳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向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向阳负担。审 判 长  张振华助理审判员  王帅锋人民陪审员  刘长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