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瓜南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张发霞、高帅诉高天兵继承纠纷一案一审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发霞,高某某,高天兵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瓜南保字第2号申请人张发霞,女,生于1986年2月7日。申请人高某某,男,生于2010年10月12日。法定代理人张发霞,女,生于1986年2月7日。被申请人高天兵,男,生于1962年12月29日。申请人张发霞、高帅因与被申请人高天兵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天兵的信用社存款167000元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发霞、高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高天兵在信用社的存款167000元予以冻结。二、对贾军刚提供担保的瓜州县源泉镇瓜州中路公路段3-3-5-2号的房产手续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