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一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许传昌与被告高根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传昌,高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一初字第208号原告许传昌(又名许东林),男,1963年6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邹家瑞、杜保金,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根,男,1957年2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兑现,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国利,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传昌与被告高根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传昌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传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传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2元,减半收取981元,由原告许传昌负担。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