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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池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文都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文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池刑初字第15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女,生于1970年10月5日,汉族。被告人杨文都,男,生于1966年7月30日,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诉被告人杨文都故意伤害暨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以与被告人杨文都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得到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杨文都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杨文都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人杨文都的起诉。审判员  邹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