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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民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方涛诉王玉锦、张士明、孟素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涛,王玉锦,张士明,孟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洪民初字第2431号原告方涛。被告王玉锦。被告张士明。被告孟素玲。原告方涛诉被告王玉锦、张士明、孟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涛、被告张士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锦、孟素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涛诉称,2011年8月26日,被告张士明向原告借款12万元用于给工人发工资。但张士明找来被告王玉锦和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6个月,张士明为担保人。2012年1月25日,被告张士明向原告签订还款承诺,但后未履行。2012年9月份,原告方涛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玉锦、张士明、孟素玲偿还借款138000元。诉讼过程中,被告王玉锦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泗洪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原告诉王玉锦、张士明、孟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现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王玉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包含本案涉及的款项。借款时张士明、孟素玲为夫妻。现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138000元。被告张士明辩称,钱是王玉锦所借,听说12万元中有两万元是利息。我没有在借据上签字担保。还款承诺书不是张士明本人书写。王玉锦已经被判刑,即使担保了也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被告王玉锦辩称,原告方涛交付给我的借款是现金10万元,借条中的12万元是包含了2万元利息。已经偿还6000元。被告孟素玲辩称,不知道此事,不承担偿还责任。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6日,被告王玉锦经被告张士明介绍,向原告方涛借款120000元并签订借据、借款合同,由张士明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及期限。借款到期后,因被告王玉锦没有偿还,经原告方涛催要,被告张士明于2012年2月25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但未实际履行。2012年7月,原告方涛就该笔借贷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王玉锦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本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2)洪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方涛的起诉并依法将该案已送至侦查机关合并侦查。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依法作出(2013)洪刑初字第06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玉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非法吸收存款行为中包括了本案原告所诉的该笔借贷行为。另查明,被告张士明与孟素玲于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8月30日办理离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借款合同、民事裁定书、函复、被告提供的结婚证、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从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方涛与被告王玉锦之间的借贷行为,已经本院判决属于被告王玉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的一部分,故该借款合同无效,而被告张士明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亦无效。原告要求被告王玉锦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已经刑事审判作出实体处理,原告被被告王玉锦吸收的存款可依据刑事判决书在追赃所得中解决,不能再另行对王玉锦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应驳回原告起诉。原告请求被告张士明承担保证责任亦因合同无效,被告张士明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在担保过程中,张士明有过错的,则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张士明对担保有过错,故对其要求被告张士明承担民事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孟素玲承担连带责任,而孟素玲既不是共同债务人,也不是担保人,原告对此诉请没有任何请求权基础,故其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方涛对被告王玉锦的起诉。二、驳回原告方涛对被告张士明、孟素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6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方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审 判 长 陈 妍代理审判员 禹 怀人民陪审员 高友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