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旬执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清发与被执行人袁修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发,袁修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438号申请人张清发,男,汉族,1958年10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袁修龙,男,汉族,1958年10月5日出生。申请人张清发与被执行人袁修龙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0)旬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0006.33元、案件受理费1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袁修龙的存款支付申请人张清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0)旬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爱辉代理审判员  曹英海代理审判员  曹 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养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