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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绩民破字第0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安徽宏鑫钢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确认分配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宏鑫钢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绩民破字第00005-2号申请人:安徽宏鑫钢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13年12月24日,安徽宏鑫钢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安徽宏鑫钢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12月19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本院认为,安徽宏鑫钢业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程序合法。《安徽宏鑫钢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表决,结果为:1、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总人数16人,其中同意15人,占出席会议总人数的93.75%;不同意1人,占出席会议总人数的6.25%。2、表决同意(含书面表示同意)的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6486020.28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6993387.25元的92.75%;表决不同意的人数(含表决弃权及未到会)所代表的债权额507366.97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6993387.25元的7.2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安徽宏鑫钢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方 优 华代理审判员 王 晓 平代理审判员 胡 德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