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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河南雅顺置业有限公司、杨静与张晓彦及和鸿彬借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雅顺置业有限公司,杨静,张晓彦,和鸿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雅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二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宏伟,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静,女,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国锋,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彦,男,汉族,1971年1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蒋泮文,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和鸿彬,男,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秋梅,女,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系和鸿彬之妻。上诉人河南雅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顺置业)、杨静与被上诉人张晓彦及原审被告和鸿彬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张晓彦于2012年7月19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雅顺置业、和鸿彬、杨静偿还其借款3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2)漯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雅顺置业、杨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顺置业的委托代理人胡宏伟,杨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锋,张晓彦的委托代理人蒋泮文,和鸿彬的委托代理人袁秋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漯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河南雅顺置业有限公司、杨静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6597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赵建祖代理审判员  孙艳梅代理审判员  王俊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小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