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蔡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蔡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384号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扶伟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嘉敏,系原告职员。委托代理人吴嘉贝,系原告职员。被告蔡艳,女,1984年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现住。委托代理人康一丰,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蔡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月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嘉贝,被告蔡艳及其委托代理人康一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房屋买卖中介方。2012年11月21日,通过原告的努力,就被告(买方)承购卖方彭勃、王艳君拥有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向荣街188号401房达成一致。同日,被告与卖方及原告共同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同时,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中介代理费并签署《服务收费确认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居间服务予被告和卖方,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清中介费,至今尚欠剩余中介费26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交无果。现起诉要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费26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蔡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在居间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原告为了促成交易,建议买卖双方将房价293万元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房款)165万元,一部分(装修家电补偿)128万元,但实际上装修及家电最多值10万元,如果依照原告所安排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则会导致其中的大概120万元价款偷税,可能会导致契税少交3.6万元,导致个人所得税少交20万元左右。被告考虑原告所提供的交易方案风险太大,若被税局调查则可能会坐牢,所以主动与房屋的卖方解除交易。2、原告介绍交易双方以逃税的方式降低交易成本达成交易是违法的,所以存量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合同。被告本可以根据无效合同要求原告返还已付的1万元中介费,但考虑到原告提供了非法交易方式后,被告没有当场提出反对并签署买卖合同,被告在交易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无向原告主张返还。因存量房买卖合同违法无效,原告提供的交易方式违法,故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剩余的居间费用。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1日,原告(中介方、丙方)与被告(买方、乙方)与案外人彭勃、王艳君(卖方、甲方)共同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向荣街188号401房,总金额为1650000元;第四条、产权转移登记:……2、丙方协助办理。丙方应当于2013年1月25日前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协助甲乙双方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第六条、中介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给付:1、丙方依法促成甲乙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后,当事人应当签署本合同当日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其中:……(2)、乙方应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36000元。2、甲乙双方或其中乙方当事人逾期支付上述中介服务费的,违约方每日按未付中介服务费0.05%的标准向丙方支付违约金;第七条、丙方义务和责任:1、丙方有审查买卖当事人委托关系、房地产资料真伪的义务。2、丙方应根据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原则为甲乙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3、非经甲乙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泄露买卖双方的信息资料等。4、因丙方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关于房屋装修及家电等附属设施补充约定:1、买卖双方确认,除楼款外,买方向卖方一次性支付壹佰贰拾捌万元作为房屋装修及家电设施的补偿款,该款项在2013年1月25日(不迟于递件当天)付清,且上述附属设施补偿款项与房地产价款为不可分割。任何一方不得主张分开出售或者分开承购。2、买卖双方确认:鉴于该附属设施是中介费促成交易,中介服务费用合并计算。等等。同日,原告签署《服务收费确认书》一份,载明:“被告经原告促成白云区黄边北路向荣街188号401房购买合同成立,现被告同意向经纪支付人民币叁万陆仟元作为原告之中介代理费。该费用之缴交日期为2012年11月21日。逾期交付该费用,则按日向经纪交付相当于费用百分之一的滞纳金,直到清偿之日为止。”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中介费10000元,剩余中介费26000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存量房买卖合同》及《服务收费确认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本案是居间合同纠纷,被告与房屋出卖方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不在本案处理。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已提供居间服务,成功促成被告与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按照《存量房买卖合同》及《服务收费确认书》的约定,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其与卖方已协议一致取消房屋买卖交易,被告提出是因为原告建议买卖双方降低交易价格以逃避税等,但原告不认可,被告又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被告无举证证明原告对房屋交易取消存在违约或过错行为的情况下,被告拒付剩余中介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中介费26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蔡艳向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中介费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元,由被告蔡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月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晓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