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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五终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赵设与杨凤德、杨桂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凤德,杨桂秀,赵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五终字第1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凤德,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桂秀,女,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连伟、武益江,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设,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杨凤德、杨桂秀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5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刘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常兵担任本案主审,与审判员张好栋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凤德、杨桂秀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连伟、武益江,被上诉人赵设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必要诉讼主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50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张好栋代理审判员  常 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兵书 记 员  郇小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