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五终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赵设与杨凤德、杨桂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凤德,杨桂秀,赵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五终字第1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凤德,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桂秀,女,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连伟、武益江,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设,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杨凤德、杨桂秀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5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刘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常兵担任本案主审,与审判员张好栋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凤德、杨桂秀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连伟、武益江,被上诉人赵设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必要诉讼主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50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张好栋代理审判员 常 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兵书 记 员 郇小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