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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9-12-18

案件名称

陈思雄与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谭锋;陈思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5-1号 原告陈思雄,男,194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 被告谭锋,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雄与被告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思雄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属被告谭锋在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所得的奖金、劳务费及存在中国银行玉林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内的存款进行财产保全,查封价值70000元。原告陈思雄已提供自有的位于玉林市东校路19号15幢-105房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思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属被告谭锋在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所得的奖金、劳务费,限额在70000元范围内; 二、冻结属被告谭锋名下存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内的资金,限额在70000元范围内; 三、冻结属被告谭锋名下存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内的资金,限额在70000元范围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陈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庞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