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阆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高某指定监护人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阆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高某甲。被申请人高某乙。利害关系人高某丙。利害关系人高某丁。利害关系人高某戊。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指定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高某甲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任洪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