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1181号原告曹小梅与被告袁清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XX,袁X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1181号原告曹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袁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诉被告袁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XX以被告袁X下落不明不利于本案的处理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曹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谭国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