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赵明堂与李新明、朱永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堂,李新明,朱永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95-1号原告赵明堂。被告李新明。被告朱永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新华路****号吉祥大厦**层。负责人胡金忠,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号。委托代理人周彦斌,该支公司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新明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被告朱永强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新明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被告朱永强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