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张秋容与张云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张秋容。委托代理人胡良良。被告张云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负责人吴建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容与被告张云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秋容负担。审判员 刘颢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舒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