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与被执行人舒兰市祥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杨德福,舒兰市祥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杨德福,男,汉族,1958年6月8日生,住址地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舒兰市祥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姚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与被执行人舒兰市祥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吉仲裁字第13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于2013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院依法查封舒兰市祥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舒兰市人民北路887号的七处工业用房及土地,查封之后,双方当事人正在和解之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吉仲裁字第136号裁决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姚文秀审 判 员 张殿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胜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