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沅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沅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小学文化,农民。1981年10月14日,因犯强奸罪被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0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10月13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沅陵县看守所。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刑诉(2013)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向本院提交了沅检刑量建(2013)211号量刑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德群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邓艳担任记录。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2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全国领一起工作时发现全国领包内有现金一万元,遂起贪念。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沅陵县七甲坪镇大田界村灰塔育组全国领家,趁被害人全国领熟睡时,通过爬楼、揭楼板方式入室盗窃其钱包内8500元现金。10月13日7时许,公安民警将黄某某抓获,依法扣押现金8500元,并于12月2日将该钱依法返还被害人全国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且系累犯等情节提起公诉,建议本院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全某某、张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给被害人未造成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14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德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艳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