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5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5815号原告唐某某,男,1963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周某某,女,196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明确不予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秀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佳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