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执恢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淑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恢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王淑艳,女,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淑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8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从被执行人王淑艳账户存款中扣划其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人民币10900元,被执行人王淑艳主动履行3300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予以免除),并交付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中规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