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蒋武韬与时法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法明,原告蒋武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69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时法明,个体司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原告蒋武韬,个体司机。上诉人时法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3)全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时法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时法明的上诉按自动撤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涛代理审判员 窦峰军审 判 员 陈 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伍解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