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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蒋武韬与时法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法明,原告蒋武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69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时法明,个体司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原告蒋武韬,个体司机。上诉人时法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3)全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时法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时法明的上诉按自动撤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涛代理审判员  窦峰军审 判 员  陈 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伍解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