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民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石柱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陕西耀县富华畜禽责任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新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石柱村村民委员会,陕西耀县富华畜禽责任有限公司,王新民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486号原告: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石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秦红梅,主任。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大立,陕西新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大鹏,陕西新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耀县富华畜禽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阴学鹏,经理。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第三人:王新民,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铜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石柱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陕西耀县富华畜禽责任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新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石柱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石柱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石柱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7元,减半收取549元由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石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张新明审 判 员 高 荣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