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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郭俊彬诉朱颜敏、胡宛豫、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彬,朱颜敏,胡宛豫,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初字第681号原告郭俊彬,男,汉族。被告朱颜敏,女,汉族。被告胡宛豫,女,汉族。被告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占聚,任董事长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春虎,任公司经理被告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刚,任公司经理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天福,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俊彬诉被告朱颜敏、胡宛豫、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俊彬撤回起诉。诉讼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宗华陪审员  杨捍卫陪审员  吴保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