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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法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武城县支行与王立荣、陈春荣、商昭友、王子美、李东强、李月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武城县支行,王立荣,陈春荣,商昭友,王子美,李东强,李月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武法商初字第3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武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史辉,行长。委托代理人:房志毅,该单位职工。被告:王立荣,男,197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陈春荣,女,196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商昭友,男,196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子美,女,196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东强,男,197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月红,女,197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武城县支行与被告王立荣、陈春荣、商昭友、王子美、李东强、李月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房志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荣、陈春荣、商昭友、王子美、李东强、李月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六被告于2012年2月12日是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相互承担连带责任。2012年9月21日,王立荣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借款合同,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0000元,借款到期后,尚欠原告20526.75元及利息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526.75元及利息,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2012年10月19日,商昭友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借款合同,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到期后,尚欠原告25491.66元及利息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491.66元及利息,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立荣、陈春荣、商昭友、王子美、李东强、李月红未做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2月12日被告王立荣、陈春荣、商昭友、王子美、李东强、李月红组成联保小组,与原告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协议书内容为,六被告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联保小组,推选王立荣为联保小组牵头人,联保小组牵头人作为小组联系人,负责配合信贷员进行贷前调查,督促小组成员按时还款,配合信贷员进行贷款预期催款等。贷款期限自2012年2月12日至2014年2月12日,原告可以根据被告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人民币60000元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和联保小组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甲方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2012年9月21日,被告王立荣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60000元,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点八四,期限为12个月,自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采用阶段性本息还款法,借款前6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自第7个月起,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被告王立荣在每月还款日16点前,将应还款存至其在原告处所开帐户。贷款方违反借款合同任何一条款、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借款人债权的情况,借款方有权收回全部贷款。贷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2012年9月21日,原告向被告王立荣发放贷款60000元。被告2012年9月21日贷款后,正常还款至2013年9月21日,自2013年9月21日起,被告未再偿还本金、利息。至2013年9月21日止,被告王立荣尚欠原告本金20526.75元及利息。2012年10月9日,被告商昭友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点八四,期限为12个月,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采用阶段性本息还款法,借款前6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自第7个月起,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被告商昭友在每月还款日16点前,将应还款存至其在原告处所开帐户。贷款方违反借款合同任何一条款、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借款人债权的情况,借款方有权收回全部贷款。贷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2012年9月21日,原告向被告商昭友发放贷款60000元。被告商昭友2012年9月21日贷款后,正常还款至2013年10月23日,自2013年10月23日起,被告未再偿还本金、利息。至2013年10月23日止,被告商昭友尚欠原告本金20526.75元及利息。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一、各被告身份证明一宗。证二、借据两份。证三、借款合同两份。证四、联保协议书一份证五:被告还款情况表两份。经本院审查,原告所举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六被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原告与被告王立荣、商昭友所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立荣、商昭友没有按约定还款,原告要求被告王立荣、商昭友偿付到期欠款本金及利息应予支持。被告王立荣、商昭友支付利息应按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加收百分之五十利息”之规定计算。综上,被告王立荣应偿付原告欠款本金20526.75元并按约定承担欠款的利息及罚息。被告陈春荣系王立荣被告之妻,该笔借款被告陈春荣在联保协议书上签字,该借款系被告王立荣与被告陈春荣共同债务,被告王立荣与被告陈春荣对此笔借款应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其余四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对被告王立荣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商昭友应偿付原告欠款本金25491.66元并按约定承担欠款的利息及罚息。被告王子美系被告商昭友之妻,该笔借款被告王子美在联保协议书上签字,该借款系被告商昭友与被告王子美共同债务,被告商昭友与被告王子美对此笔借款应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其余四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对被告商昭友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立荣、陈春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武城县支行借款本金20526.75元,并承担欠款本金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率的计算方法为年利率年百分之十五点八四,罚息为借款利率的百分之五十),被告王立荣、陈春荣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商昭友、王子美、李东强、李月红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商昭友、王子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武城县支行借款本金25491.66元,并承担欠款本金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率的计算方法为年利率年百分之十五点八四,罚息为借款利率的百分之五十),被告王立荣、陈春荣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王立荣、陈春荣、李东强、李月红对本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被告王立荣、商昭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玉海审 判 员  国洪杰人民陪审员  刘永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