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信德机械厂与宁波市北仑区大矸云海模塑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信德机械厂,宁波市北仑区大矸云海模塑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商初字第2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信德机械厂。负责人:胡爱珍。委托代理人:徐志祥。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矸云海模塑厂。负责人:杜云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信德机械厂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矸云海模塑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信德机械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矸云海模塑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信德机械厂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汪迪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