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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民催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催字第00054号申请人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路232号,组织机构代码10556610-7。法定代表人彭兆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斌,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喻俊江,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公司职工。申报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79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76877871-7。负责人华若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翔,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系申报人公示职工。申请人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票号3080005394296512,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20日,出票人为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2月10日,背书人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00元,由申请人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应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