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滨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石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滨,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无业,被告人赵滨于1988年因涉嫌盗窃罪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88年至1997年在内蒙古第二监狱服刑。于1997年刑满释放。2013年8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达茂旗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石检刑诉(201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滨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0月份,被告人赵滨独自开面包车在包石一级公路鸡毛窑子村东面盗窃了停放在路边二台挖掘机上的四台电瓶和70公升柴油。盗窃来的电瓶和柴油赵滨卖给了收废品的,电瓶卖了500元左右,柴油卖了600元左右,所得赃款共计1000元左右。2、2012年11月份,被告人赵滨伙同王和忠(已强戒)驾驶一辆五菱的面包车(蒙BA40**)来到石拐区开州窑子村内的一处厂子里,从库房的窗子跳进去,从里面打开库房的门,盗窃了两台电机,废电缆线,一些废钢、废铁,拉了二车,二人将盗窃来的物品卖到了废品收购那,所得赃款5000元左右,二人平分了赃款。3、2012年11月份,被告人赵滨伙同王和忠(已强戒)驾驶一辆五菱的面包车(蒙BA40**),来到石拐区爬榆树村的山坡上,盗窃了十九只山羊,其中十五只卖给流动放羊的人,所得赃款9000元钱,其中三只羊死了,卖了900元,还有一只杀了吃了,此次盗窃山羊所得赃款由赵滨和王和忠(已强戒)共同花掉了。4、2012年11月份,被告人赵滨伙同王和忠(已强戒)驾驶一辆五菱的面包车(蒙BA40**),从石拐区五当召镇吉忽伦图苏木村委会后面的羊圈里盗窃了九只山羊,卖给流动放羊的。相隔几天之后,赵滨和王和忠再次来到这里,盗窃了八只山羊。二次盗窃来的山羊卖和价格是每只600元左右,所得赃款9200元钱。5、2013年1月份,被告人赵滨伙同王和忠(已强戒)驾驶一辆五菱的面包车(蒙BA40**),来到石拐新区政府办公楼,二人没着楼梯上了楼顶,盗窃了三根焊把线,共150米长。后二人将盗窃的焊把线卖给了流动收废品的,所得赃款2000元,二人平分了赃款。此次盗窃是赵滨的主意。6、2013年2月份,被告人赵滨伙同王和忠(已强戒)驾驶一辆五菱的面包车(蒙BA40**),来到五当召大淖图村,盗窃了十九只山羊,所得赃款11400元左右。此次盗窃山羊所得得赃款由赵滨和王和忠共同花掉了。7、2013年4月份,被告人赵滨伙同王和忠(已强戒)驾驶一辆五菱的面包车(蒙BA40**),来到石拐新区的一个小区里转悠,发现一栋楼前有一些电缆线,于是,二人把车停到小区东侧的河槽里,带上钢筋钳子,盗窃了电缆线。盗窃了10公分粗细的10多米、1.5公分精细的300米左右。这次盗窃的电缆也卖给了流动收废品的,所得赃款3000元左右,二人平分了赃款。8、2013年4月份,被告人赵滨伙同王和忠(已强戒)驾驶一辆五菱的面包车(蒙BA40**),来到石拐区后营子鸡毛窑子村的一个厂里,确定厂里没人看管后,二人用板子从一台很大的设备上卸下四台电机,卖给流动收废品的,所得赃款2000元左右,二人平分了赃款。9、2013年4月份,被告人赵滨伙同王和忠(已强戒)驾驶一辆五菱的面包车(蒙BA40**),去包石一级公路快到青山大队的路段上,盗窃了二台柴油机,之后将盗窃来的柴油机卖给了收废品的,所得赃款700元左右。经石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石价鉴字(2013)第25号的结论:被盗物品共计壹拾肆万伍仟贰佰贰拾贰元伍角整(145222.5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滨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2年10月份,被告人赵滨独自开面包车在包石一级公路鸡毛窑子村东面盗窃了停放在路边二台挖掘机上的四台电瓶和70公升柴油。盗窃来的电瓶和柴油赵滨卖给了收废品的,电瓶卖了500元左右,柴油卖了600元左右,所得赃款共计1000元左右。2、2012年11月份,被告人赵滨伙同王和忠(已强戒)驾驶一辆五菱的面包车(蒙BA40**)来到石拐区开州窑子村内的一处厂子里,从库房的窗子跳进去,从里面打开库房的门,盗窃了两台电机,废电缆线,一些废钢、废铁,拉了二车,二人将盗窃来的物品卖到了废品收购那,所得赃款5000元左右,二人平分了赃款。3、2012年11月份,被告人赵滨伙同王和忠(已强戒)驾驶一辆五菱的面包车(蒙BA40**),来到石拐区爬榆树村的山坡上,盗窃了十九只山羊,其中十五只卖给流动放羊的人,所得赃款9000元钱,其中三只羊死了,卖了900元,还有一只杀了吃了,此次盗窃山羊所得赃款由赵滨和王和忠(已强戒)共同花掉了。4、2012年11月份,被告人赵滨伙同王和忠(已强戒)驾驶一辆五菱的面包车(蒙BA40**),从石拐区五当召镇吉忽伦图苏木村委会后面的羊圈里盗窃了九只山羊,卖给流动放羊的。相隔几天之后,赵滨和王和忠再次来到这里,盗窃了八只山羊。二次盗窃来的山羊卖和价格是每只600元左右,所得赃款9200元钱。5、2013年1月份,被告人赵滨伙同王和忠(已强戒)驾驶一辆五菱的面包车(蒙BA40**),来到石拐新区政府办公楼,二人没着楼梯上了楼顶,盗窃了三根焊把线,共150米长。后二人将盗窃的焊把线卖给了流动收废品的,所得赃款2000元,二人平分了赃款。此次盗窃是赵滨的主意。6、2013年2月份,被告人赵滨伙同王和忠(已强戒)驾驶一辆五菱的面包车(蒙BA40**),来到五当召大淖图村,盗窃了十九只山羊,所得赃款11400元左右。此次盗窃山羊所得得赃款由赵滨和王和忠共同花掉了。7、2013年4月份,被告人赵滨伙同王和忠(已强戒)驾驶一辆五菱的面包车(蒙BA40**),来到石拐新区的一个小区里转悠,发现一栋楼前有一些电缆线,于是,二人把车停到小区东侧的河槽里,带上钢筋钳子,盗窃了电缆线。盗窃了10公分粗细的10多米、1.5公分精细的300米左右。这次盗窃的电缆也卖给了流动收废品的,所得赃款3000元左右,二人平分了赃款。8、2013年4月份,被告人赵滨伙同王和忠(已强戒)驾驶一辆五菱的面包车(蒙BA40**),来到石拐区后营子鸡毛窑子村的一个厂里,确定厂里没人看管后,二人用板子从一台很大的设备上卸下四台电机,卖给流动收废品的,所得赃款2000元左右,二人平分了赃款。9、2013年4月份,被告人赵滨伙同王和忠(已强戒)驾驶一辆五菱的面包车(蒙BA40**),去包石一级公路快到青山大队的路段上,盗窃了二台柴油机,之后将盗窃来的柴油机卖给了收废品的,所得赃款700元左右。经石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石价鉴字(2013)第25号的结论:被盗物品共计壹拾肆万伍仟贰佰贰拾贰元伍角整(145222.5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彼此相互印证以上盗窃的事实,另有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出具的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滨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要求处罚的理由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滨能够如实交待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于 世 峰审判员 贾亚东审判员王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艳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