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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同辉与宝丰县妙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宝丰县杨庄镇宋湾村民委员会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辉,宝丰县妙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宝丰县杨庄镇宋湾村民委员会

案由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原告张同辉,男,汉族,1973年12月生。被告宝丰县妙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怀钦,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宝丰县杨庄镇宋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玉飞,系该村村主任。原告张同辉诉被告宝丰县妙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宝丰县杨庄镇宋湾村民委员会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宝丰县妙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宝丰县杨庄镇宋湾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同辉撤回对被告宝丰县妙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宝丰县杨庄镇宋湾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同辉负担。审判员  朱旭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跃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