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3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Zhanjun.Xu与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Zha某,胡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890号原告Zha某(中国名字:徐战军),德国国籍。(哈瑟尔大街138,邮编40599杜塞尔多夫)。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Zha某(中国名字:徐战军)与被告胡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Zha某(中国名字:徐战军)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Zha某(中国名字:徐战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Zha某(中国名字:徐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Zha某(中国名字:徐战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银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