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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3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Zhanjun.Xu与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Zha某,胡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890号原告Zha某(中国名字:徐战军),德国国籍。(哈瑟尔大街138,邮编40599杜塞尔多夫)。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Zha某(中国名字:徐战军)与被告胡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Zha某(中国名字:徐战军)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Zha某(中国名字:徐战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Zha某(中国名字:徐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Zha某(中国名字:徐战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银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