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二初字第0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吴海祥与董启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祥,董启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二初字第00036-1号原告:吴海祥。被告:董启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祥诉被告董启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祥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董启富价值96000元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吴海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董启富所有的(2007)房权第1268号项下位于天长市天泽新村1号楼的111号门面房价值96000元部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