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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法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罗泽群诉董茂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法民初字第27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1981年11月28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75年12月29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泽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友  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贵林(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