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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吴明正、耿国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吴明正,耿国云,吴佃启,吴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住所地,沂源县城胜利路**号。被执行人吴明正,男,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沂源县燕崖镇大洪峪村,农民。被执行人耿国云,女,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沂源县燕崖镇大洪峪村,农民,系被执行人吴明正之妻。被执行人吴佃启,男,196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沂源县燕崖镇大洪峪村,农民。被执行人吴晓明,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沂源县燕崖镇大洪峪村,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明正、耿国云、吴佃启、吴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2013)源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员 徐 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蓝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