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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酒民一初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王付德与陈林德、酒泉市光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塔县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民一初字第08号撤销申请人王付德,男,汉族,生于1954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陈林德,男,汉族,生于1951年1月23日。被申请人酒泉市光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海泉,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塔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松林,该行行长。2013年12月5日本院收到撤销申请人王付德的起诉状,请求撤销本院(2012)酒民二终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撤销申请人王付德不是本院(2012)酒民二终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亦非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撤销申请人王付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董 海审判员 张耀泽审判员 丁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伟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