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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一初字第01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鲁锦洪与白志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锦洪,白志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一初字第01779号原告:鲁锦洪,男,1952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林路,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白志军,男,1963年8月11日生,回族,工人。委托代理人:陈俊梅,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锦洪与被告白志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锦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锦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鲁锦洪负担。审判员  李正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秀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