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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苏州鹏昊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通宇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鹏昊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合肥通宇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52号原告:苏州鹏昊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子高,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建功,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通宇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邵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鹏昊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通宇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鹏昊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鹏昊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鹏昊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为591元,由原告苏州鹏昊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正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艳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