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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法民一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法民一初字第676号原告曾某某。被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毛晓峰,湖南龙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受理后,被告唐某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该院审查后认为被告唐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并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杭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裁定书,移送本院处理。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4日向原告提供的住址邮寄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原告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邓祥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邓东元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