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建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魏阳与黄真、童建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阳,黄真,童建生,童纯清,童柏婉,童建华,刘曦,刘小华,龚燕枫,陈美君,毕源龙,毕永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魏阳。法定代理人何早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岳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格。被告黄真。被告童建生,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被告童纯清。被告童柏婉。被告童建华。被告刘曦,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被告刘小华。被告龚燕枫,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被告陈美君。被告毕源龙。法定代理人毕永富。被告毕永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阳与被告黄真、童建生、童纯清、童柏婉、童建华、刘曦、刘小华、龚燕枫、陈美君、毕源龙、毕永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阳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真、童建生、童纯清、童柏婉、童建华、刘曦、刘小华、龚燕枫、陈美君、毕源龙、毕永富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魏阳在审理中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阳撤回对被告黄真、童建生、童纯清、童柏婉、童建华、刘曦、刘小华、龚燕枫、陈美君、毕源龙、毕永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原告缓交),由原告魏阳负担。审判员 刘道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爱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