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高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严某贵与袁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某贵,袁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高民保字第1号原告严某贵,男,生于1953年7月14日,汉族。被告袁某,女,生于1981年4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贵与被告袁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贵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袁某的银行存款11.5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严某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袁某的银行存款11.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