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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高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严某贵与袁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某贵,袁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高民保字第1号原告严某贵,男,生于1953年7月14日,汉族。被告袁某,女,生于1981年4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贵与被告袁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贵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袁某的银行存款11.5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严某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袁某的银行存款11.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