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0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与被告房杰、谷艳侠、赵兴卫、纪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房杰,谷艳侠,赵兴卫,纪传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07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94号。负责人葛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学峰,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际,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杰。被告谷艳侠。被告赵兴卫。被告纪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诉被告房杰、谷艳侠、赵兴卫、纪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禚孝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