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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李培成与张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成,张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李培成,男,生于1985年11月26日,汉族,农民。被告张长林,男,生于1984年7月2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成诉被告张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培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培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培成负担。审判长  王之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