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李培成与张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成,张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李培成,男,生于1985年11月26日,汉族,农民。被告张长林,男,生于1984年7月2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成诉被告张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培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培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培成负担。审判长 王之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