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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32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三保诉被告黄兴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3275-1号原告:李三保被告:黄兴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三保诉被告黄兴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三保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于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30元,本院减半收取106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15元,由原告李三保负担。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