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32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三保诉被告黄兴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3275-1号原告:李三保被告:黄兴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三保诉被告黄兴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三保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于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30元,本院减半收取106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15元,由原告李三保负担。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