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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审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彦、钟晓娟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郑彦,钟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审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晟红,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珊,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彦,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钟晓娟,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畲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26日以被执行人郑彦、钟晓娟于2007年2月结婚,于2007年11月8日生育第一孩(男),不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再生育的情形,于2013年3月25日生育第二孩(男),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003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郑彦、钟晓娟征收社会抚养费115100元,限于2013年8月25日前履行。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003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于2013年7月2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郑彦、钟晓娟。送达后,被执行人郑彦、钟晓娟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9月9日,被执行人郑彦、钟晓娟缴纳社会抚养费3000元。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0月28日催告被执行人郑彦、钟晓娟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003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郑彦、钟晓娟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003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郑彦、钟晓娟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003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115100元,已缴纳3000元,还应缴纳112100元。三、被执行人郑彦、钟晓娟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  建  新审判员 刘  新  龙审判员 陈  淑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泓彪(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