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岷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岷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杨某某,男,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籍贯、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天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