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黔东刑执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罪犯曾恩桂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恩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东刑执字第1797号罪犯曾恩桂,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织金县普翁乡普纳翁村凉水井组。现在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织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恩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罚金,有贫困证明)。2012年8月10日由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4年10月1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恩桂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经考评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7月19日评为监狱表扬1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恩桂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