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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刑初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2014)鄂掇刀刑初字第00004-1号 鄢某某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李某某,鄢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掇刀刑初字第00004-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鄢某某。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掇检刑诉(20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判决宣告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李某某以与被告人鄢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在判决宣告前,同被告人鄢某某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李某某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金华人民陪审员  杜 睿人民陪审员  王国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凌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