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高雪彬、侯文博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雪彬,侯文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宣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雪彬,男,1991年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宣威市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2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9日关押,次日刑事拘留,10月1日执行逮捕,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被告人侯文博,男,1982年1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宣威市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5月24日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3月27日刑满释放;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11日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7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日关押,次日刑事拘留,10月1日执行逮捕,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刑诉字(2013)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雪彬、侯文博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雪彬、侯文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高雪彬、侯文博到宣威市落水镇灰洞村委会大塘子村陶某某家门口实施盗窃,将被害人洪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8360元的长安牌灰色微型车盗走。21时许,高雪彬驾驶该车到宣威市二环路双坝大桥交叉路口时与一辆云D554**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高雪彬弃车离开现场。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并认为被告人高雪彬、侯文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雪彬、侯文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公诉机关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高雪彬、侯文博犯盗窃罪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高雪彬、侯文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高雪彬、侯文博到宣威市落水镇灰洞村委会大塘子村将洪英停放在陶某某家门口的云DEE6**号牌的长安牌灰色微型车盗走。当晚21时许,被告人高雪彬驾驶该车至宣威市二环路双坝大桥交叉路口时与云D554**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侧翻,后高雪彬弃车逃跑。因被撞大车驾驶员报警,被盗车辆追回由洪某领回。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836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处警登记表,洪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记录,证人李某某、丁某某的证言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领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与二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雪彬、侯文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雪彬、侯文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雪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二、被告人侯文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华芬人民陪审员 詹玉文人民陪审员 凡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柴 榕 百度搜索“”